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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_百...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_百...
时间:2012-03-09 10:5613   网站:中国环保招标网

(苏环监察〔2006〕4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环保局,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环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等情况申报审核工作。

1、对于发电机组已安装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力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其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特别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脱硫剂的购买使用和脱硫副产物的产生销售等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购买脱硫剂、销售处置脱硫副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等复印件及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报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

2、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结合环境监管情况,对电力企业排污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其中对于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经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申报表》、《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和《入炉煤质月报表》等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加强对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准确核定脱硫设施投运率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1、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省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通知》(苏环监察[2006]16号)、《关于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34号)和《关于加强火电企业燃煤硫份和燃煤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脱硫设施脱硫剂的购买使用和脱硫副产物的产生销售等情况的监管,建立定期监察和突击抽查制度,并积极主动地做好与电力企业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及时掌握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和二氧化硫排放动态,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的准确核定,确保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准确核定和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2、电力企业应严格按照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设计指标和运行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实现与环保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联网。对于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告知地方环境监察机构。

三、对于电力企业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的,环保部门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电力企业谎报、拒报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剂的购买使用和脱硫副产物的销售处置情况的,环保部门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进行排污申报稽查或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请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同时省厅将暂缓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并限期补缴排污费。

五、对于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上级环境监察机构须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到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

本通知所附表式自2006年7月起执行。

附件:1.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申报表(略)

2.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略)

3.电力企业入炉煤质月报表(略)

二○○六年七月六日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07月06日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6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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